日前,上海市司法局就《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上海市政协征求意见建议。部分政协委员通过“政协直通车”等履职平台参与立法协商,提出建言。
委员们认为,为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书香社会建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相关条例,持续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系统谋划、统筹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提高效能、促进均等的原则,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委员们建议,鼓励高校图书馆纳入上海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体系。
《条例(草案)》对公共图书馆的运行管理和文献信息收集进行了规范,委员们认为,为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要求,应进一步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管理、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呼应,加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文物、档案保护、保守国家秘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凸显在公共图书馆运行中要注意的行为。
《条例(草案)》明确,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规定,对古籍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献信息建立分级分类保护制度,采取相应技术保护措施,并加强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委员们认为,古籍在上海高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类型等图书馆也有不少分布,但“其保护利用水平参差不齐”,建议将上海图书馆作为上海古籍保护工作主管单位,对市域内所有类型的图书馆古籍保护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支持,真正加强对古籍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献信息的数字化转化和应用服务,并在立法条文中予以体现。
《条例(草案)》明确,加强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委员们对此表示赞同,建议通过“公共图书馆电子地图”“公共图书馆线上点评评价系统”等数字化手段,方便阅读者查询,并引入人工智能优化文献检索与阅读体验,通过个性化搜索和智能分析,帮助各年龄段用户高效理解内容,快速定位图书馆数据库中的关键信息,促进知识深度理解和跨学科学习。
《条例(草案)》对公共图书馆的“少年儿童服务”和“无障碍服务”进行了规范,明确“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应当有独立馆舍,负责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少儿阅读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设立有独立馆舍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以及“应当配备无障碍设施设备,为老年人、残障人士提供便利化服务”。委员们希望进一步明确,在智能化、网络化及数字化建设方面,也需将老人、残障人士便利化服务功能纳入其中。
《条例(草案)》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训和评价工作,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志愿服务质量。委员们建议,成立招募志愿者库,既要设定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力标准,同时还应该匹配相关的上岗培训,并建立“公共图书馆专家库”,从社会各界聘选专业化人士,重点通过打造阅读品牌、推动服务升级、引导专业阅读、促进国际合作等形式,赋能全市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营服务。